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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4-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4 案號:虎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虎簡字第1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王碧珍  
            黃信豪  
            黃詩怡  
            黃詩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黃進展(被代位人)」,應更正為「
黃信展(被代位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
    顯誤寫,業據本院調卷查明,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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