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HM 假釋付保護管束(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HLHM
2026-06-10
案號:聲保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韶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
,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楊韶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韶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8月確定,自民國104年4月14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
15年6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63
6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
:115年6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6360號)暨法院前案紀
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吳明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