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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清潔費(2026-04-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3 案號:花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風獅爺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花補字第86號
原      告  六德環保清理事業

法定代理人  王春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風獅爺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間請求
給付清潔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99,565元,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上開金額計算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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