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EV 訴訟救助(2026-06-05)
其他/待認定
HLEV
2026-06-05
案號:花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花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李詩涵
相 對 人 徐新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無資力
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1
3條第1項、第63條所明定。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
有無資力,應無庸再行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
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申
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有扶助之需要,且
非顯無理由,而准予扶助之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為證,且由聲請人上開事件之
起訴理由狀觀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其聲
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