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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0-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4 案號:花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5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李孟臻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43
2元(計算式:本金235,507元+其中224,989元自民國114年5月5
日起至114年5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15計算之利息925元=23
6,4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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