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2025-11-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花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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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字第4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棻等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花蓮縣○○鄉○○村○○街00
號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暨提出鑑價資料(例如鑑定價
格報告書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鄰近區域實價登錄資料或其
他足以證明上開不動產交易價值等資料),及陳報原告起訴時得
獲保全之債權總額,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較低者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後,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
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
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至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撤銷被告等間就花蓮縣○○鄉○○村○○街00號
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法律行
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至
起訴時前一日即114年8月11日止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利息
及督促程序費用之加總債權)及與原告所欲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比較後擇低者為準,惟原告未
提出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而該不合程式,並非不得補正,依首開說明,本院即得命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鑑價資料,及陳報原告
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
以較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後,補繳本
件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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