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2025-10-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3
案號:花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胡羽丞即胡孝偉
被 上訴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7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1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正,並於114年9月11日寄存送
達,然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
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可稽,是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