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1-28)
消費/小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判決
2025-11-28
案號:花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6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被 告 蔣友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007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8,279元部分 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2計算之利 息;及其中㈡新臺幣56,025元部分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6,00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彥廷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