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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5-09-09)

消費/小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9 案號:花原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原小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于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5,6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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