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假處分(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花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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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全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偉德
相 對 人 何卉婕
相 對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
第533條規定,第526條第1至3項有關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
分準用之,故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聲請人應為釋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使用之電話門號0915***968號(詳卷)
雖登記在相對人何卉婕名下,但自13年前即由聲請人實際使
用並長期繳納電信費用,何卉婕未經聲請人同意,於114年8
月間擅自向相對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換卡及停話,
致聲請人無法接聽客戶來電及登入FB商業帳號,嚴重影響聲
請人之營業活動及名譽,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聲請法
院核發假處分命令,命相對人暫時不得終止、轉讓或刪除此
門號,並恢復門號原狀與功能等語,提出民事起訴狀為憑。
查:聲請人係對何卉婕起訴請求給付新臺幣50萬元,並於同
一份書狀中聲請假處分,此經調閱114年度司補字第1129號
民事卷宗核閱無誤,顯見聲請人係為金錢請求,而非金錢請
求以外之請求,故其聲請假處分與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
定要件不符,自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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