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清潔費(2026-04-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3
案號:花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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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花補字第86號
原 告 六德環保清理事業
法定代理人 王春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風獅爺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間請求
給付清潔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99,565元,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上開金額計算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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