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6-05)
一般民事糾紛
HLEV
2026-06-05
案號:花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花簡字第144號
原 告 曹文彬
被 告 長好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泉
被 告 梁泰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
日依法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應認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