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4-30)
消費/小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4-30
案號:花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花小字第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蔡明媚
陳天翔
被 告 魏裕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601元,及其中新臺幣92,424元自民國
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60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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