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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EV 返還定金(2026-06-05)

一般民事糾紛 HLEV 2026-06-05 案號:玉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玉簡字第22號
原      告  陳秀祝  

            洪建隆  

            洪建智  

            洪嘉宏  

前列陳秀祝、洪建隆、洪建智、洪嘉宏共同
送達代收人  詹湧翔    

被      告  簡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
    日依法限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應認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