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2025-10-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0-01 案號:花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花簡字第29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黎昱    
被      告  李維豐即李承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98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1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5,9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還,爰依消費
    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上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還款明細為證。而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
    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