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2025-09-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花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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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羽丞即胡孝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179,64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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