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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09-19)

消費/小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09-19 案號:花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54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葉家威
            郭書妤
被      告  陳佩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59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0,5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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