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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09-10)

消費/小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09-10 案號:花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29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林瑞崗  
被      告  林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890元,及其中新臺幣44,847元自民國
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6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8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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