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09-30)
消費/小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09-30
案號:花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25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 告 林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25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025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彥廷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