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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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0
案號:花原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原小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于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花蓮易庭中華民國114 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 以裁定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裁定、送達證書 可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琬婷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