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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5-10-30)

消費/小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0 案號:花原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上訴遭法院駁回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原小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于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花蓮易庭中華民國114
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
以裁定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裁定、送達證書
可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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