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5-09-09)
消費/小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9
案號:花原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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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原小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于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5,6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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