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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承佑即紅女孩企業社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8,8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
3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19,3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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