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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7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黎昱    
相  對  人  李維豐即李承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侯鈞彪即侯鈞彪提琴工作室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新台幣2,28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李維豐即李
    承儒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花簡字第294號判決
    ,判決主文第二項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已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台幣
    (下同)2,28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可憑。又本院
    依職權將聲請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等影本送達相對人表示意見,惟相對人迄未為意見之表示,
    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是
    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280元,並依民事
    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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