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2026-04-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中越
相 對 人 余懍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對擔保金行使
權利催告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掛號郵件退件函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
三、經本院函囑警察機關派員訪查,訪查結果相對人僅設籍於戶
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中華民國
115年4月15日新警刑字第1150004389號函及查訪表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
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