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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2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貝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於聲
    請前即住「宜蘭縣宜蘭市」,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可
    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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