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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2025-09-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周碧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所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
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
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請求被告補償占用土地
之損失。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計算,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計算式如附
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附表:
土地地號 占用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 500平方公尺 300元/平方公尺 150,000元 計算式:500300=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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