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2025-12-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30
案號:簡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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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蔡翼陽
視同上訴人 王連生
被 上訴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陳佳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花蓮簡易庭113年度花簡字第115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上訴人主張:視同上訴人積欠被上訴人如本院94年度執字第7405號債權憑證所示之新臺幣(下同)205,850元本息。詎視同上訴人於民國106年8月8日以贈與為原因將其所有之花蓮縣○○市○○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1000分之15,下合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於113年9月2日為對視同上訴人為強制執行而查詢其財產始知上情,然視同上訴人已無其他財產供其清償債務,是其就系爭土地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害及被上訴人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求為命:㈠上訴人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6年8月8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6年8月1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上訴人應就上開不動產,於106年8月17日以贈與為原因,向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以106年花資登字第164900號收件字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視同上訴人所有等語。
三、上訴人則以:其與視同上訴人間就系爭土地之移轉行為為有
償,且被上訴人本件請求已罹除斥期間等語,資為抗辯。
四、視同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審判命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6
年8月8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6年8月17日所為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另上訴人應就上開不
動產,於106年8月17日以贈與為原因,向花蓮縣花蓮地政事
務所以106年花資登字第164900號收件字號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以塗銷;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
訴駁回。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另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上訴人主張之上情,有本院94年11月11日花院94執仁740
5號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系爭土地之謄本、異動索
引為證,堪認視同上訴人無償移轉登記系爭土地之行為,已
顯著減少其一般財產,影響其清償全部債務之能力,並致被
上訴人之債權有履行不能或行使困難之情形,而害及被上訴
人對上訴人之債權,是被上訴人本件請求,應屬有據。
㈢上訴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未能就其與視同上訴人間之移轉行
為如何為有償行為為說明,亦未能就該節為舉證,且經本院
調閱系爭土地之謄本申請紀錄,並未見被上訴人有何知悉其
等間移轉行為在前之情形(見簡上卷第157至172頁),其抗
辯爰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
請求撤銷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間就系爭土地之贈與債權行為
及物權行為,並請求上訴人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
塗銷,要屬有據。原審判決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間就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於106年8月8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6年8
月1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上
訴人就上開不動產,於106年8月17日以贈與為原因,向花蓮
縣花蓮地政事務所以106年花資登字第164900號收件字號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經核並無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
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
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可文
法 官 周健忠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1 花蓮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000分之150 2 花蓮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000分之150 3 花蓮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000分之150 4 花蓮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000分之150 5 花蓮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000分之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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