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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3-20)

消費/小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0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志銘  
代  理  人  邵啟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志銘自民國115年3月2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
    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欠
    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客
    觀經濟狀態者而言。又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
    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
    然性或可能性而言。易言之,債務人之狀態如置之不理,客
    觀上得預見將成為不能清償之情形而言,此將來發生不能清
    償之事實,不必達到高度之確信。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
    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
    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
    成為不能清償。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係處於流動性狀態,聲請
    時與法院裁定時之清償能力未必一致,應以法院裁定時為判
    斷基準時。(99年11月29日第2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
    4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
    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
    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金融及非金融機構借款,嗣因故
    無法清償,目前尚有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合計643,272
    元、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合計未清償,每月薪資收入約
    36,000元,聲請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4筆、2012年
    馬自達出廠汽車1輛(車牌號碼000-0000號,殘值為105,000
    元)、車牌號碼000-000機車1輛(殘值為18,000元),聲請人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
    業,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
    例第3條及第42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更生。
四、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提出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10、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前置協
    商不成立通知書、孕婦健康手冊、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
    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3年3-5月薪資
    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聲請人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花蓮二
    信銀行、國泰世華銀行、郵局之存摺內頁影本、行車執照等
    為證。
(二)依上開事證可知,聲請人每月收入陳報為31,500元,並提出
    113年3-5月薪資單為證,本院堪認真實,本院以31,500元作
    為聲請人收入之計算標準。
(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
    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
    ,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
    ,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
    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
    所公告11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2倍為
    17,076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
    證明者外,自宜以前開數額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
    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6,300元,聲請人與配偶共同
    扶養其未成年子女(000年0月生),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為8,538元(未高於前開標準),合計每月必要生活支出
    為24,838元【計算式:16,300+8,538=24,838】,本院以此
    做為計算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之計算基礎。 
(四)聲請人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為1,203,539元,
    惟本院命債權人陳報債權,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陳報無擔保
    或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為58,356元;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為458,099元;玉山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為69,458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債權為391,978元;本院以合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司執字
    第15695號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作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
    權金額,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為379,187元,總計1,357
    ,078元【計算式:58,356+458,099+69,458+391,978+379,18
    7=1,357,078】,本院以此做為計算聲請人債務之總額。
(五)綜上,聲請人每月薪資31,5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4,8
    38元後,每月收入餘額為6,662元【計算式:31,500-24,838
    =6,662】,聲請人為00年0月生,目前距離法定退休年齡尚
    餘約18年,名下不動產價值公告現值雖高達510,717元【計
    算式:1,345(房屋)+61,433(建地)+48,904(建地)+368,602(
    田地)+30,433(田地)】,然聲請人持分僅百分之1.39%,該
    筆較有價值之土地係田地,其餘不動產價值數千至數萬元,
    本院考量上開不動產在持分小、目前尚有第三人居住其上等
    情,在市場上顯難以短期變價,縱為變價,所得之價金亦難
    清償全部債務;聲請人名下尚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1
    輛,陳報殘值為105,000元、車牌號碼000-000機車1輛,陳
    報殘值為18,000元;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1,357,07
    8元,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為1,357,078元,
    顯無法清償前開債務依債權人所陳報之最低利率13.32%計算
    所生之利息(每年利息約18萬)、聲請人確有永無清償債務之
    可能,聲請人稱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應屬真實,本院
    另斟酌目前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創鉅合夥有
    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已就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
    13年度司執字第8342號、14292號、15695號)、聲請人每月
    需清償中國信託銀行5,445元、合迪、創鉅公司6,360元、裕
    富公司9,080元,依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尚有保障債權人之
    公平受償,本院認應准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堪為真實,應予
    其更生之機會。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禁止貪圖享受、節制慾望,避
    免支出與其收入顯不相當之不必要花費,並提出足以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供為採擇,而司法
    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
    亦應依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債務人之償債能力,並酌留
    其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進而協助債務人擬定允當之更生方
    案,始符消債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良瑋
項次 財產別 座落 持分比例 房地面積/總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房地現值 單位:新台幣 1 房屋 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0.2 65.02/325.1 69,740 2 田賦 苗栗縣○○鎮○○○段00號 0.2 61.2/306 40,392 3 田賦 苗栗縣○○鎮○○○段00號 0.2 182.98/914.89 120.765 4 田賦 苗栗縣○○鎮○○○段00號 0.2 117.38/586.89 77,469 5 田賦 苗栗縣○○鎮○○○段00號 0.2 130.79/653.95 86,321 6 田賦 苗栗縣○○鎮○○○段00號 0.2 75.94/379.39 50,119 7 田賦 苗栗縣○○鎮○○○段00號 0.13 277.62/1388.11 183,231 8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號 0.2 34.41/264.71 89,472 9 土地 苗栗縣○○鎮○○○段00號 0.2 53.59/267.94 139,329  合計    510,7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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