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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DV 通常保護令(2026-04-09)

其他/待認定 HLDV 2026-04-09 案號:家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4年度家護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下列行為:騷擾、接觸、跟蹤。
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聲請人之住居所(花蓮縣○
○鄉○○路000巷0號5樓)。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前為配偶關係,於114年11月12日終
    止結婚。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15時許,在兩造位於
    花蓮縣○○市○○路0號3樓租屋處,先甩門製造聲響表示不滿,
    再以對聲請人拉扯、推倒在地、掐脖子等方式使聲請人致傷
    。相對人所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且依相對人上開實施家
    庭暴力情節,可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
    為之危險,為保護其免於再受相對人之不法侵害,應有核發
    保護令之必要。
二、本院認定上開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聲請人於警詢及本院調查時之陳述(本院卷第19至21頁、第4
    9至51頁)。
 ㈡相對人於本院調查時之陳述(本院卷第49至51頁)。
 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25至26頁)。 
 ㈣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本院卷第2
    3頁)。
 ㈤家庭暴力通報表、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
三、本院審酌前揭事證,並考量相對人所為家庭暴力行為之態樣
    、情節、兩造關係等情狀,認本件應以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
    之通常保護令為適當,以期能降低家庭暴力行為再發生之危
    險性。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智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保護令,應於本保護令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
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保護令裁定自核發時起生效,對保護令之抗告不停止保護令效力
之執行。當事人得於保護令核發後,逕依保護令裁定內容向政府
各機關辦理登記或其他業務,不以待保護令終局確定為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