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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家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甲OO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
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
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
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定之。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39,259元(按原告主張被代位人之應繼份、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遺產價額1,617,777元計算),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
0元,扣除已繳6,960元,尚應補繳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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