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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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432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鈞泰
債 務 人 董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財團法人法鼓山社會
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全聯慶祥慈善事業基金會之
所得債權,而該第三人分別係在臺北市北投區及中山區,有
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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