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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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42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精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皓程即張維訓
債 務 人 張銀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張皓程即張維訓對第三人商鐵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桃園市,有
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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