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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42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精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皓程即張維訓


債  務  人  張銀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張皓程即張維訓對第三人商鐵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桃園市,有
    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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