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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52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京緯 住同上 
債 務 人 郭敏華  住花蓮縣○○鎮○○路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右昌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對第三人國軍澎湖財務
    之薪津債權,而該第三人分別係在高雄市楠梓區及澎湖縣,
    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或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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