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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83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筑萱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美倩  住○○市○○區○○○○街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
二、查,本院依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結果顯示,
    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登記地址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是債權人
    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第三人薪資債權所在地在新北市新店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
    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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