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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克謙即吳明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5,639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570元 吳克謙即吳明盛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44%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86,569元 吳克謙即吳明盛 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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