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權人欄位「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
公司,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十二樓之六、法定代理人唐明
良,住同上、送達代收人葉俞萍,住○○市○區○○○道○段00號二十
一樓之5」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一樓、法定代理人郭明鑑,住同上、送
達代收人陳俊雄,住○○市○○區○○○路○段000號八樓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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