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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DV 訴訟救助(2026-06-02)

其他/待認定 HLDV 2026-06-02 案號: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劉瑞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信源間請求給付房屋租金等再審之訴事
件(本院115年度再易字第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
    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
    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2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
    15年度再易字第1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受理在案。聲請
    人雖就本案訴訟之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本院已就本案訴
    訟以聲請人所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在案,堪認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顯無
    勝訴之望。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就本案訴訟聲請訴訟救助,
    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施孟弦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