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7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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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黎昱
相 對 人 李維豐即李承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侯鈞彪即侯鈞彪提琴工作室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新台幣2,28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李維豐即李
承儒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花簡字第294號判決
,判決主文第二項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已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台幣
(下同)2,28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可憑。又本院
依職權將聲請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等影本送達相對人表示意見,惟相對人迄未為意見之表示,
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是
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280元,並依民事
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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