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段000號八                          樓
債  務  人  林宇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3,29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5元 林宇姿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35,688元 林宇姿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75%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22,416元 林宇姿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