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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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翊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
戶籍資料結果,債務人之戶籍於聲請前即設於「安南戶政事
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
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
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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