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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免責(2026-04-29)

消費/小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9 案號:消債聲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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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威翰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威翰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以111年度
    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以111年度消債
    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嗣因聲請人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
    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民事裁定不免責確定在
    案。然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
    例第141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均達其
    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裁定聲請人免
    責等語。
二、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
    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
    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著
    有規定。而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
    亦有明文。故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
    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
    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
    見同此見解)。且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
    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
    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
    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
    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
    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
    存權,除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
    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採免責主義(見消債條例第
    1條、第132條之立法目的)。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民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消
    債清字第18號清算程序事件進行清算;然因債務人之財產不
    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消債
    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確定在案。繼經本院以
    債務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而以112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民事裁定認債務人不免責確定等情,業
    經本院調取前開各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債務人
    聲請本件免責,依前開說明,即應審酌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
    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及全體普通債權人各自受償額
    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四、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民事裁定認債務人清算前2
    年薪資收入為新臺幣(下同)850,485元,而聲請清算前2年
    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計454,704元,尚
    餘395,781元,即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普通債權人應受分配
    總額。而依附表所示,債務人繼續清償數額已達消債條例第
    133條所定數額即327,293元,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並均達其
    應受分配比例,並有債務人所提本院聲免卷第21-24頁存款
    憑條在卷可憑。則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
    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
    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自得依前開消債條例第14
    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責,亦可認定。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
    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
    應受分配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之免責要件,債務
    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良瑋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表之總額 債權比例 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得之應受分配額(395,781元× 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聲請人於清算程序清償之金額 聲請人主張本次還款金額 聲請人合計還款金額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0,624元 0.000000000 18,874元 3,264元 15,646 元 18,910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2,810元 0.000000000 25,210元 4,360元 20,894元 25,254元  3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878,518元 0.000000000 266,698元 46,128元 221,007元 267,135元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96,812元 0.000000000 22,376元 3,871元 18,532元 22,403元  5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49,801元 0.000000000 5,609元 970元 4,658元 5,628元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781,243元 0.000000000 17,541元 3,034元 14,531元 17,565元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8,620元 0.000000000 10,971元 1,897元 9,086元 10,983元  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68,222元 0.00000000 28,474元 4,925元 23,583元 28,508元  9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07元 0.00000000000 31元 6元 33元 39元    總   計  17,628,057元 100% 395,781元 68,455元 327,970元 396,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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