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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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8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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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楊巧強
代理人 李巧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巧強自民國114年10月8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
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
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
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
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
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者,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且對於已屆清償期,或已受
請求債務之全部或主要債務,客觀上可預見處於通常且繼續
的不能清償之狀態而言,方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使不
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債務清
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之目的,亦即
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不
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或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積欠債務約2,291,100元,名下有
共有之田賦7筆、機車一輛,目前每月收入約40,000元,支
出17,076元,另需負擔母親扶養費8,538元,不能清償債務
。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向鈞院聲請更生前調解,經調解不成
立。又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復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提起本件聲請,請准予更
生程序清理債務等語。
三、經查:
㈠關於前置協商部分:
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嗣調解未成立,聲請人並於調解不成立後聲請進入
更生程序,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證(卷第23頁至第25
頁),是聲請人既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在案,依法自得聲請更
生程序。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
估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茲為本件是否准予更生之判斷準
據。
㈡關於債務總額部分:
依債權人提出之陳報狀及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台北富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205,695元(卷
第133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
額為644,906元(卷第105頁至第109頁)、永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339,820元(卷第121頁)、玉
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189,332元(卷
第311頁)、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5
1,650元(卷第301頁)、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
債權總額為452,966元(卷第145頁)、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債權總額為300,000元(卷第14頁、第62頁)、亞太普惠
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89,899元(卷第15
1頁)、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79,12
5元(卷第137頁)、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報
其債權總額為117,582元(卷第141頁)、喬美國際網路股份
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63,281元(卷第123頁)、廿一
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75,496元(卷第14
3頁)。綜上,總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
約為2,609,752元(未逾1,200萬元)。
㈢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機車行駛執照、國泰人壽保單資料,顯示聲
請人名下有共有之田賦7筆、100年出廠之機車1輛、國泰人
壽醫療健康保險保單1份(卷第19頁、第21頁、第75頁、第2
99頁至第300頁)。收入來源部分,依聲請人111、112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分別為495,337元、531,3
71元(卷第27頁至第29頁),此外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
源之情形下,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11年1月至112
年12月止)之收入總計約為1,026,708元,每月平均收入為4
2,780元【計算式:(495,337元+531,371元)÷24=42,780】
。本院爰暫以42,780元列計其目前每月收入,惟待更生程序
進行後,仍得依聲請人該時之薪資所得而為認定,在此敘明
。
㈣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部分: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
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
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
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
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
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
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
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
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參酌衛
生福利部所公告11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之1.2倍為18,618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
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前開數額為度,始得認係必要
支出。聲請人之母親蔡愛珍為53年生,尚未滿65歲,於113
年5月3日遭資遣,每月領有勞工失業給付16,375元,聲請人
雖主張蔡愛珍因身心健康因素未能再覓職,然並未提出相關
證據以實其說,且蔡愛珍名下尚有土地及坐落其上之房屋各
一筆,名下花蓮二信帳戶尚餘348,521元存款,自離職後每
月並自原任職公司元鋒鋼鐵領取6,000元,有戶籍謄本、離
職證明書、資遣員工通報名冊、勞工保險局函、蔡愛珍之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蔡愛珍之花蓮二信存摺影本
及華南銀行存摺影本在卷可參(卷第37頁至第43頁、第164
頁、第273至第286頁)。是本院認為聲請人之母親蔡愛珍尚
無受扶養之必要,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應以其個人必要生活
費用即18,618元為適當。
㈤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尚餘24,162
元(42,780元-18,618元=24,162元)。名下有共有之田賦7
筆,應有部分價值合計約為143,594元,100年出廠之機車一
輛,經計算折舊後應已無殘值,國泰人壽醫療健康保險保單
1份,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此有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機車行駛執照
、國泰人壽保單資料可參(卷第19頁、第21頁、第75頁、第
299頁至第300頁)。然聲請人債務總額約2,609,752元,扣
除聲請人名下財產之價值,並以每月清償24,162元計算,仍
需約8.5年始可清償完畢,更遑論前開債務仍須另行累計每
月高額之利息及違約金(利息之計算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
每月得用以償還債務之數額顯然更低,尚待支付之債務總額
應屬更高,其還款年限顯然更長,實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
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故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確不足履行
全部債務,堪認其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當屬實在,而
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
其經濟生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主張其有消債條例第3條
所規定「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應屬可
採。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且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之情形,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
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曾聲請
債務清理之調解然未成立,此外,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
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禁止貪圖享受、節制慾望,避
免支出與其收入顯不相當之不必要花費,並提出足以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供為採擇,而司法
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
亦應依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債務人之償債能力,並酌留
其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進而協助債務人擬定允當之更生方
案,始符消債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每月利息 卷頁 備註 1 台北富邦銀行 205,695元 133,825元 13.5% 1,506元 133 40,031元 15% 500元 133 2 國泰世華銀行 644,906元 135,526元 14.9% 1,683元 105 182,616元 15.38% 2,341元 107 182,337元 14.9% 2,264元 109 3 永豐商業銀行 339,820元 30,340元 1.845% 47元 121 114,086元 10.27% 976元 121 168,770元 12.78% 1,797元 121 4 玉山商業銀行 189,332元 159,005元 15% 1,988元 311 5 凱基商業銀行 51,650元 51,449元 12.99% 557元 301 6 裕富數位資融公司 452,966元 397,100元 16% 5,295元 145 7 和潤企業公司 300,000元 300,000元 16% 4,000元 62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 8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公司 89,899元 79,330元 16% 1,058元 151 9 第一國際資融公司 79,125元 65,967元 16% 880元 137 10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公司 117,582元 141 債權人未陳報利率 11 廿一世紀資融公司 75,496元 143 債權人未陳報利率 12 喬美國際網路公司 63,281元 49,946元 16% 666元 123 債務總額 2,609,752元 利息總計 25,5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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