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DV 通常保護令(2026-04-09)
其他/待認定
HLDV
2026-04-09
案號:家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4年度家護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3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騷擾。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六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母子,兩人同住於花蓮縣
○○市○○路000巷00號住所。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8時
許,在上址住所,與聲請人因金錢產生爭執後心生不滿,以
製造聲響方式洩憤並騷擾聲請人。相對人所為已發生家庭暴
力事件,且依相對人上開實施家庭暴力情節,可認聲請人有
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保護其免於再
受相對人之不法侵害,應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
二、本院認定上開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聲請人之聲請狀及本院調查時之陳述(本院卷第13至19頁、
第51至53頁)。
㈡相對人於本院調查時之陳述(本院卷第51至53頁)。
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21至23頁)。
㈣相對人在監在押簡表、毒品案件紀錄表(本院卷第25至26頁
、第27至31頁)。
㈤家庭暴力通報表。
三、本院審酌前揭事證,並考量相對人所為家庭暴力行為之態樣
、情節、兩造關係等情狀,認本件應以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
之通常保護令為適當,以期能降低家庭暴力行為再發生之危
險性。其餘聲請內容(禁止相對人經濟上不法侵害行為、處
遇計畫部分),聲請人經未釋明其必要性,本院認主文所示
之保護令內容已足保護聲請人,故不予核發,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智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保護令,應於本保護令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
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保護令裁定自核發時起生效,對保護令之抗告不停止保護令效力
之執行。當事人得於保護令核發後,逕依保護令裁定內容向政府
各機關辦理登記或其他業務,不以待保護令終局確定為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