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DV 通常保護令(2026-04-09)
其他/待認定
HLDV
2026-04-09
案號:家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4年度家護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下列行為:騷擾、接觸、跟蹤。
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聲請人之住居所(花蓮縣○
○鄉○○路000巷0號5樓)。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前為配偶關係,於114年11月12日終
止結婚。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15時許,在兩造位於
花蓮縣○○市○○路0號3樓租屋處,先甩門製造聲響表示不滿,
再以對聲請人拉扯、推倒在地、掐脖子等方式使聲請人致傷
。相對人所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且依相對人上開實施家
庭暴力情節,可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
為之危險,為保護其免於再受相對人之不法侵害,應有核發
保護令之必要。
二、本院認定上開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聲請人於警詢及本院調查時之陳述(本院卷第19至21頁、第4
9至51頁)。
㈡相對人於本院調查時之陳述(本院卷第49至51頁)。
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25至26頁)。
㈣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本院卷第2
3頁)。
㈤家庭暴力通報表、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
三、本院審酌前揭事證,並考量相對人所為家庭暴力行為之態樣
、情節、兩造關係等情狀,認本件應以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
之通常保護令為適當,以期能降低家庭暴力行為再發生之危
險性。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智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保護令,應於本保護令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
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保護令裁定自核發時起生效,對保護令之抗告不停止保護令效力
之執行。當事人得於保護令核發後,逕依保護令裁定內容向政府
各機關辦理登記或其他業務,不以待保護令終局確定為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