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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2-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1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張智賢/王棟源

相  對  人  葉昊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昊昕於民國110年6月18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
    40年6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
    )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
    於110年6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
    年6月18日起至130年6月18日日止,詎未料相對人於借款後
    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2,532,227元應視同全部到
    期。另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信用卡款211,340元(本金199,900
    元),因相對人違約,亦已喪失期限利益,聲請人自得請求
    相對人一次清償合計2,732,127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
    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借據、
  放款戶資料查詢表、利率查詢表、信用卡帳務查詢表、戶籍
    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催告函、回執等為證。
    又經本院於114年11月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
    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91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主商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74.00 5分之1 葉昊昕(5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91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仁愛街16之4號 主商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 五層97.16 97.16   平方公尺 1分之1 葉昊昕(1分之1)  共有部分: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142.1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5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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