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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3-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2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黃志華  
相  對  人  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楊國顯  

關  係  人  楊國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9年2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
    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22,0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關係人為連帶保證人於109
    年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7,600,000元。雙方雖約定於124年
    2月24日償還。詎,債務人、關係人於114年10月24日起並未
    依約款平均攤還本息,依約相對人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目前尚欠本金合計11,687,49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為此聲請人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授信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
    覽表查詢等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為證。又
    經本院於114年12月1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等2人就本
    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五、相對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尚得提起民事
    訴訟程序以為救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慈惠  367 空白 空白   111.24 1分之1 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305 建國路1段3號 慈惠段367地號 住工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68.40 二層:77.51 三層:77.77 四層:77.77 屋頂突出物: 14.40 地下層:72.00 門廊面積:15.03 402.88 陽台:29.33  平方公尺 1分之1 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
      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
      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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