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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9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沈士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而強制執行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保險及郵局存
    款資料,並未表明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債務
    人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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