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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93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林依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
    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
    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函查債務人之勞保及健保資料後為執行,並
    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另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臺北
    市立聯合醫院之薪資債權,惟具體標的第三人係於臺北市大
    同區,非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提出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
    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
    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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