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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電子債證)(2025-10-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0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市○○區○○路○號○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鴻達  
           住○○市○○區○○○路○段○號○樓
債 務 人 林雅如  住○○縣○○鄉○○村○鄰○○街○巷
                        ○弄○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集保及郵局資料後
    為執行,嗣經查詢結果,債務人勞保已退保,郵局無存款,
    而其集保係於國泰綜合證券○○分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
    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
    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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