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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19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周侃鋒  
           住○○市○○區○○街0號10樓    
債 務 人 蘇建彰  住花蓮縣花蓮市主和里36鄰中和街29之
            1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因查無債務人之財產,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惟債
    務人住所係在宜蘭縣,有本院查詢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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